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:
稀土矿、钨矿是国务院规定实行?;ば钥傻奶囟笾?。自实施开采总量控制以来,稀土矿、钨矿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勘查、开采审批管理,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继续暂停受理新的稀土矿勘查、稀土矿和钨矿开采登记(含扩大矿区范围)申请。下列情形除外:
?。ㄒ唬┤钍褂弥醒氲刂士辈榛鸹蚴〖恫普ㄏ钭式鹂沟南⊥量笤げ?、普查或必要的详查项目,凭下达预算文件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,项目结束应办理查明登记后注销探矿权,按国家出资勘查已探明矿产地进行管理。
?。ǘ┚哂泄胰范ǖ拇笮拖⊥疗笠导胖魈遄矢?,为采储平衡需要而申请设立的稀土矿勘查项目。
?。ㄈ┥昵胄律柘⊥量蠛臀倏蟛煽笕?,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、产能平衡要求,具有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且不突破指标设置。其中,稀土矿采矿权申请人应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。
二、稀土矿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办理转让登记,转让受让人应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。
三、稀土矿、钨矿采矿权申请办理延续登记,应符合开采总量控制要求。
四、凡涉及共伴生资源开采的,应将稀土矿、钨矿的开采纳入总量控制指标管理,超指标开采的应进行储备,不得销售。不具备储备条件或储备能力不足的,不得办理扩大矿区范围、扩大生产能力。
五、属离子型稀土矿床类型的,按《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》(国土资发〔2006〕12号)第二类矿产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。
六、稀土矿、钨矿探矿权因受政策限制不能实现探矿权转采矿权的,在完成普查或必要的详查后应办理查明登记,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探矿权保留。
七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回收利用稀土资源的,应制定管理办法,继续由?。ㄇ┕磷试粗鞴懿棵抛橹厥绽没虼⒈?,纳入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并严格规范管理和监督。
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有效期3年?!豆磷试床抗赜谙麓?014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》(国土资发〔2014〕65号)停止执行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
2015年11月17日